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3878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艮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秀丽,女,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秀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