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415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陆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星游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6号5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雨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汉族,1975年7月26日出生,重庆星游传媒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雄,男,汉族,1989年1月20日出生,重庆星游传媒有限公司职员,住浙江省建德市。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游戏天堂公司)与被告重庆星游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星游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游戏天堂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游戏天堂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