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1民初1号原告: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长空路*号。
法定代表人:丁武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伟,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蕲春福迪奥特莱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漕河一路与齐昌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邹寒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宏发,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容,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蕲春福迪奥特莱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