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民初4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