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2276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10100SantaMonicaBlvd,Suite600,LosAngeles,CA90067,U.S.A)。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RamiS.Yanni)。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友佳超市,营业场所成都市高新区天仁路259号附1-3号。
经营者:牟佳美。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新区友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新区友佳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