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87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钦层,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志和超市,经营地址: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东弓庄南街****号楼***层*******号,经营者:胡培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常青,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志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