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485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确山县想立烟酒副食部,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龙山路搬运公司楼下。
经营者:陈想立。
原告广州市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确山县想立烟酒副食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