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1220号原告:南京富士通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仙新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怀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棣枫,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奎霖,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东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永方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宋彩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杰,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熊瑞,男,198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杰,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京富士通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东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熊瑞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
2018年4月23日,原告南京富士通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南京富士通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富士通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南京富士通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