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2民初43号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工业北区28号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36165D。
法定代表人:林培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雨民,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仟元,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州区小天鹅三剑客体育用品服务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小天鹅市场A座6楼东端64号、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1MA5UH6HJ62。
经营者:熊刚。
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万州区小天鹅三剑客体育用品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