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32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莹,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杰希诺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阳县绅度男装店。
经营者:蒋兆芳,女,1981年6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太和镇砂坪村****。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杰希诺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桂阳县绅度男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本案开庭前,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的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审判员 李 萍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张艳婷书 记 员 周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