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市华堂中西药店。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城厢清水路店泊小区。
代表人:李志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莱阳市城厢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莱阳市华堂中西药店因与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6民初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莱阳市华堂中西药店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莱阳市华堂中西药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莱阳市华堂中西药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莱阳市华堂中西药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