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民初4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县沃凡服装厂,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新华新村**号。
经营者:黄红星。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浦江县沃凡服装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