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初32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忠县家豪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巴王路82号附4号,注册号500233600294011。
经营者:汪芝中,男,1975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忠县家豪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