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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茗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天下摩根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1民初13135号
案件名称上海茗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天下摩根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茗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下摩根国际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13135号原告:上海茗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720号3C。

法定代表人:鲍丽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兰香,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下摩根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7号1幢1895室。

法定代表人:孙洪亮。

原告上海茗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茗约公司)与被告北京天下摩根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兰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摩根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茗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8492176号、第1468372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0元、律师费80000元、公证费2000元;

3.判令被告在“茶仙子”APP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10年11月25日,经营范围包括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咨询(除经纪)、会务服务、礼仪服务等。

原告拥有第18492176号、第14683724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成立于2015年3月10日,其于2016年4月12日在苹果系统APP平台上传了名称为“茶仙子”的APP,该APP内容提要显示“茶仙子APP隶属于摩根公司,系由摩根公司策划、开发和运营的茶艺APP,自创立以来致力于为国内茶叶消费用户与品牌之间提供互动共赢的交流平台,借助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为茶原料生产、销售、茶道培训、上门服务提供一个便捷的合作平台”。

登陆该APP平台发现主界面包含“我的订单、我的余额、消息中心、茶商城、茶道培训、茶仙子招募”等栏目,进入主页后可看到“茶仙子”及“茶室”两个栏目,前者是对不同年龄的爱好茶道或懂茶艺的女性介绍,后者中陈列了分散在上海各地的茶馆。

点击进入主界面栏目“茶商城”及“茶道培训”,可以发现“茶商城”栏目中仅有几张关于茶叶的推广图片,尚未具体售卖任何茶产品,“茶道培训”栏目中包含了“茶道课程”、“古琴课程”、“香道课程”及“插花课程”,上述课程中部分课程已经开课,存在具体的培训价格及课时等信息。

原告认为,被告在茶仙子APP名称及“茶仙子”栏目中使用“茶仙子”文字,与原告第18492176号、第14683724号商标构成相同服务上的近似使用。

被告的上述行为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情形,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摩根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上海茗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核准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专业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注册了第18492176号“”商标,有效期自2017年1月7日至2027年1月6日。

上海茗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核准在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组织表演(演出)、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上注册了第14683724号“”商标,有效期自2015年8月21日至2025年8月20日。

2015年12月22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许可,上海茗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更名为茗约公司。

2017年4月2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上海市闸北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对苹果商店及豌豆荚网站中的“茶仙子”APP(以下简称涉案APP)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的行为: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baidu.com,在百度搜索栏处键入“北京天下摩根国际文化有限公司”,点击搜索结果第一条“北京天下摩根国际文化有限公司”进入相关页面。

(一)在苹果公司官网下载并安装iTunes软件,点击“前往iTunesStore”图标,在商店搜索栏中输入“茶仙子”,点击搜索结果中的“茶仙子”,界面显示软件名称为“茶仙子”,并附有软件内栏目的截图四张以及“茶仙子APP隶属于北京天下摩根国际文化有限公司,由北京天下摩根国际文化有限公司策划、开发和运营的茶艺相关行业APP。

自创建以来致力于为国内茶叶消费用户与品牌企业之间提供互动共赢的交流平台,借助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为茶原料生产、销售、茶道培训、上门服务提供一个便捷的合作平台”等内容。

第一张截图中显示“我的订单、我的余额、消息中心、茶商城、茶道培训、茶仙子招募”等栏目,第二张截图中显示“茶仙子”及“茶室”栏目,第三张截图中显示包含“茶道课程”、“古琴课程”、“香道课程”及“插花课程”的“茶道培训”栏目;

(二)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wandoujia.com,进入豌豆荚网站,在搜索栏处键入“茶仙子”,点击搜索结果中的“茶仙子”,打开网页,显示软件名称为“茶仙子”(茶道服务),该软件来自“北京天下摩根国际文化有限公司”,并附有软件内栏目的截图以及“茶仙子APP隶属于北京天下摩根国际文化有限公司,由北京天下摩根国际文化有限公司策划、开发和运营的茶艺相关行业APP。

自创建以来致力于为国内茶叶消费用户与品牌企业之间提供互动共赢的交流平台,借助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为茶原料生产、销售、茶道培训、上门服务提供一个便捷的合作平台”等内容。

在上述步骤打开的页面上,将“茶仙子截图”项下的四张图片下载后打印。

第一张图片为“茶道培训”栏目的截图,显示其项下包含“茶道课程”、“古琴课程”、“香道课程”及“插花课程”栏目,其中“茶道课程”项下显示“应各地茶文化爱好者的需求,齐鲁茶艺师培训中心常年举办日本茶道研修班培训,培训周期3天,欢迎各地茶道爱好者报名参加培训”及“价格:1500元,课时:24”等内容。

第二、三张图片为“茶仙子”及“茶室”栏目的截图,其中“茶仙子”栏目下方列有人物名称、擅长事项、地址、星级、价格等内容及“我要预约”图标,“茶室”栏目下方列有茶室名称、介绍、地址、星级、人均价格等内容及“我要预约”图标。

第四张图片为“1号茶仙子”的介绍截图,显示“中级茶仙子、擅长:吹拉弹唱样样在行、选择我给你不一样的茶道体验、预约时间表、时间、价格”等内容以及“服务概述、工作照”栏目。

上海市闸北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7)沪闸证经字第783号公证书。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在上述公证的苹果商店及豌豆荚网站的“茶仙子”APP名称及该APP内的“茶仙子”栏目中均使用了“茶仙子”文字,该文字与原告第18492176号、第14683724号商标构成相同服务上的近似使用,侵犯了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茶仙子”APP的性质,原告主张该APP中的“茶仙子”栏目展示的是线下第三方的茶艺表演节目,证明被告为第三方提供平台供其进行茶艺、茶文化的广告宣传,故被告提供的服务包含广告服务;

原告还主张该APP中的“茶道培训”栏目展示的是被告对消费者进行培训的信息以及培训价格,故被告提供的服务包含培训服务。

另查一,原告为证明涉案商标的由来、知名度及其对该商标的使用推广情况,提交了以下证据:1、其自行制作的印有“茗约茶仙子”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手工作品茶》产品手册及其法定代表人鲍丽丽2010年被上海世博会联合国馆总代表颁发的嘉许状,荣获中国世博城市生活健康茶仙子(中国世博茶仙子)称号的证书、2017年出版的书籍《茶仙子︱品茶语》、《茶仙子︱喝茶趣》。

2、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茗约”的截屏打印件,显示原告自2015年3月开始在该公众号中使用茶仙子或茗约茶仙子。

3、其为参加培训的学员颁发的“茶仙子”茶道修习证。

4、媒体报道打印件,显示东方卫视等对茶仙子鲍丽丽及“茗约茶仙子”进行了报道。

5、活动照片,显示“茶仙子”等相关内容。

另查二,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80000元、公证费2000元。

另查三,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支付了公告费。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2017)沪闸证经字第783号公证书、发票、嘉许状、证书、书籍、产品手册、截屏打印件、修习证、报道打印件、照片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原告系第18492176号、第14683724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该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有权以商标权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涉案苹果商店及豌豆荚网站中的“茶仙子”APP介绍界面均显示“由北京天下摩根国际文化有限公司策划、开发和运营”,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该APP系由被告所有并经营。

商标的使用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为了商业目的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以较为醒目的方式在其经营的涉案APP的名称及“茶仙子”栏目中突出使用“茶仙子”字样,显然具有标示服务来源以达到使相关公众区分不同服务提供者的目的,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认定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被控侵权标识与该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首先,关于被控侵权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

本案中,根据涉案APP的业务描述,其致力于为茶叶消费用户与品牌企业之间提供交流平台,借助互联网技术为茶原料生产、销售、茶道培训、上门服务提供合作平台,结合该APP内“茶仙子”、“茶室”栏目的具体内容,本院认定涉案APP从事的是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向公众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活动,其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或个人的业务活动进行帮助,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该服务属于广告行为,与涉案第18492176号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相同。

另,根据已查明事实,涉案APP中设有“茶道培训”栏目,该栏目下包含若干不同培训课程,并附有培训价格及课时等信息,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该APP亦从事了相关培训或安排组织培训的活动,该服务与涉案第14683724号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相同。

其次,关于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

将被告在涉案APP的名称及栏目中使用的“茶仙子”文字与涉案第18492176号、第14683724号“”商标比较,本院认为,涉案商标系由原告的字号“茗约”及“茶仙子”文字组成,“茶仙子”属于臆造词,并非固定的词语组合,系商标中最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部分,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茶仙子”在读音、含义上完全相同,对相关公众而言,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整体上给人的印象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者虽然认为二者所标示的服务来自不同的市场主体,但是误认为使用两者的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经营上、组织上或法律上的关联。

因此,被告在其经营的涉案APP中使用“茶仙子”字样已经构成对原告第18492176号、第1468372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标侵权的性质、方式、影响范围等因素,认为原告主张180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80000元,该数额明显过高,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予以酌定。

关于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2000元,确属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刊登声明以消除商标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影响,鉴于商标权属于财产性权利,且原告无证据证明涉案行为对其商誉造成不良影响,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天下摩根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茗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第18492176号、第1468372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天下摩根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茗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000元及合理支出3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茗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天下摩根国际文化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上海茗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天下摩根国际文化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天下摩根国际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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