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辖终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
法定代表人:陈爱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纯,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丹。
上诉人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公司)、原审被告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64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显示该公司通过网络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在广州市白云区,且广州市白云区也是原告的住所地,因此可以认定广州市白云区是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
故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思念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思念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6435号民事裁定,移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并非被告住所地,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二、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亦非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三、一审法院以本案网购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在广州市白云区为由作出广州市白云区是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由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认定错误。
综上,请求依法移送本案至有管辖权的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欧派家居公司未在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未发表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欧派家居公司以思念公司、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网上使用了“欧派”字样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欧派家居公司通过网络销售平台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虽然收货地在广州市,但该收货地并非法律规定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中的侵权行为地。
因此,本案中的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亦非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法院,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一审裁定驳回思念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由于本案被告思念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该址位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且对涉及侵害商标权第一审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该院处理。
综上,思念公司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643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