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民终1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秀米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577号(义乌市杉杉针织内衣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孙章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慷君、王慧玲,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秀米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12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秀米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义乌市秀米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义乌市秀米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义乌市秀米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