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再1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古镇鹏展灯饰门市部。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中兴大道星光联盟-LED照明灯饰博览中心*****号。
经营者:宋晶蓉,女,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鹏展,男,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金华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袁仕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梅,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鹏展、中山市古镇鹏展灯饰门市部与被申请人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1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最高法行申50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17年12月19日,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2017年12月19日,陈鹏展、中山市古镇鹏展灯饰门市部提交书面《确认书》,同意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590号民事判决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3523.8元,减半收取1762元,由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9.75元,减半收取665元,由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