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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搏盛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与上海亿联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73民初714号
案件名称宁波搏盛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与上海亿联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搏盛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上海亿联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714号原告:宁波搏盛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上何村。

法定代表人:岑迪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义康,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联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林晓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盼香,上海邦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搏盛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亿联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搏盛阀门管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搏盛阀门管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宁波搏盛阀门管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青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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