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4民初9542号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卡斯提拉恩街8号。
代表人:PaolaPICCOLI,品牌保护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光中,男,汉族,1975年7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腾光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