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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允与深圳多美奇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大张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初1487号
案件名称王天允与深圳多美奇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大张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天允,深圳多美奇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大张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487号原告:王天允,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翔,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多美奇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溪头村工业一路2号大洋洲工业园H栋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丽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大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溪头村工业一路2号大洋洲工业园H栋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帅新,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天允与被告深圳多美奇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大张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

原告王天允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天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天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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