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03民初2086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陈芳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永佳惠创电子产品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五路97号前进电脑城一楼59号。
经营者:汪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永佳惠创电子产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