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6民初49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光红,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柳积聪,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王文忠,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殷成文,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谢光清,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杨杰,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西县。
被告:陈贤生,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解光红、柳积聪、王文忠、殷成文、谢光清、杨杰、陈贤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