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106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燕,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澳祺灯饰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区爱灯堡国际灯具灯饰博览中心一期1-1-022号。
经营者:廖军华。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都区澳祺灯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新都区澳祺灯饰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