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证保11号申请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科技园西园五路10号。
法定代表人:XX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娟,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漳州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马鞍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康溪顺,院长。
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大有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厦门九检科技有限公司、漳州职业技术学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处的锅炉烟气除尘吸附脱硫综合实训系统采取拍照,录像,调取招投标文件、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保全措施。
经本院初步审查,申请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交了名称为“一种锅炉烟气除尘吸附脱硫综合实训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52015××××.5)及该专利年费缴纳凭证,可以证明申请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为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申请人同时提交了被申请人处涉嫌侵犯申请人专利权的仪器设备的照片,作为上海大有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厦门九检科技有限公司、漳州职业技术学院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的初步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系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申请人提交了上海大有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厦门九检科��有限公司、漳州职业技术学院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的初步证据。
如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相关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申请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处的被诉侵犯申请人“一种锅炉烟气除尘吸附脱硫综合实训系统”(专利号:ZL201520156146.5)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仪器设备进行拍照,录像;
二、复制被申请人掌握的被诉侵权仪器设备的招投标文件、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晓如��判员池开通人民陪审员 张福荣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梦婷附:本裁定书适用的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