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991号之一原告:孙志胜,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伟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季昌和。
被告:常州市森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顾丽丽。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志胜与被告常州伟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森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权(专利号ZL20162054××××.1、名称为一种LED光源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孙志胜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中“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0000元”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又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志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