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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智慧果商贸有限公司与温州辉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抠抠(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5民初153号
案件名称河南智慧果商贸有限公司与温州辉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抠抠(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智慧果商贸有限公司,温州辉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抠抠(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5民初153号原告:河南智慧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未来路888号1号楼7层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0。

法定代表人:孙全欣,该公司经理。

被告:温州辉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府东路上堡公寓10幢1604室-2托管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2。

法定代表人:张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抠抠(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千亿山庄御景园7排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K。

法定代表人林梅芬。

原告河南智慧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辉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抠抠(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河南智慧果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智慧果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智慧果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智慧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国民审判员  黄玮鹏审判员  蒋秀华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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