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民初11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区永红财会办公用品总汇。
经营者:崔金亮。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营区永红财会办公用品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