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163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志剑,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俪芊茗纺织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召良村21组。
经营者:刘风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俪芊茗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同年4月29日,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