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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谷爱民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执304号之一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谷爱民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谷爱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03执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谷爱民,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谷爱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1403知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一、被告谷爱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谷爱民没有履行调解书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于2021年2月2日、2月3日、3月10日、4月20日、5月1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谷爱民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三、2020年3月2日,到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2021年5月7日到柘城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谷爱民名下有位于柘城县自建房一处,于2021年5月7日被本案查封,至2024年5月6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如要求续封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因上述房产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四、2021年3月3日,到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

五、2021年4月22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结果已于2021年5月25日反馈至本院。

七、2021年2月2日,对被执行人关联案件进行查询。

经查询,被执行人谷爱民名下有10起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案件,其中三案是驳回申请,四案是终结执行,一案于2015年执行完毕,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案正在执行中,无作为申请人执行案件。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与2021年5月19日与申请人进行约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403知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谷爱民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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