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231号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下浦郑村。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飞,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郎友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周棚办事处颖东路99号阜阳临沂商城D3楼511室。
法定代表人:郭显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金华市爱婴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金义都市经济开发区清荷北街283号。
法定代表人:牛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显春,系牛敏丈夫。
被告:义乌市宝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地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涌金大道B7号。
法定代表人:沈青,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郎友福贸易有限公司、金华市爱婴玩具有限公司、义乌市宝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