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1291号原告:程瑞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欧振灯具经营部,经营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
经营者:董新园。
被告:常州众辉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戴安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金光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宗李,员工。
被告:余姚市莱蒙特照明灯具厂,经营地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湖东村桃花岭**号。
经营者:高文潮。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妍,江苏颐华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瑞琪与被告钟楼区邹区欧振灯具经营部、常州众辉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余姚市莱蒙特照明灯具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程瑞琪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四被告赔偿程瑞琪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原告程瑞琪于2018年4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程瑞琪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瑞琪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程瑞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