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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多比熊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广州通利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辖终76号
案件名称广州多比熊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广州通利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多比熊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广州通利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罗伟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辖终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多比熊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罗伟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通利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黄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轶,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霖,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罗伟苑,女,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上诉人广州多比熊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比熊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通利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利公司)及原审被告罗伟苑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5民初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审被告多比熊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7】88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文)的内容,一审法院有权管辖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等三个基层人民法院跨区管辖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函【2015】55号文)的内容,已指定一审法院管辖广州市番禺区辖区内的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综上所述,本案属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本案多比熊公司住所地在一审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辖区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多比熊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多比熊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多比熊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5民初4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与一审管辖权异议理由相同,即多比熊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通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利公司以多比熊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等三个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函【2015】55号文)的内容,一审法院作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对普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且跨区域管辖发生在广州市番禺区范围内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而被告多比熊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因此,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多比熊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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