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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金华市爱波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669号
案件名称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金华市爱波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金华市爱波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669号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爱波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芝英镇工业功能分区万宇路135号第4幢第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马光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达标,公司员工。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爱波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

2018年4月12日,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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