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3民初1533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贾锋便利店,经营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街道办事处石人村蓉园小区**栋*单元101。
经营者:贾锋。
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受理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贾锋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贾锋便利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