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703民初860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彭秀林,均系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江区炫彩宏林奶茶店(经营者:钟彩霞),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蓬江区炫彩宏林奶茶店(经营者:钟彩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