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赣11刑更326号罪犯刘小生,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瑞金市人。
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十监区服刑。
生效裁判即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赣0781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九万元,并已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曾先后获得表扬奖励3次,单项表扬2次,新表扬2次。
但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
本院认为,罪犯刘小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但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在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小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7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