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辖终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88号二层B45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0670729L。
法定代表人:陈彤,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巴顿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天邑国际大厦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76766356X。
法定代表人:周敏斌,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巴顿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5民初7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根据一般管辖原则,本案应当由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即使按照侵权行为地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也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北京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引发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因此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杭州巴顿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北京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