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719号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文昌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南月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靖,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道,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奥祥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诚信大道1405号。
法定代表人:虞红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华君,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奥祥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靖、吴继道,被告义乌市奥祥文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华君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