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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柳、韩威与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民终128号
案件名称夏柳、韩威与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柳,韩威,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终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柳,女,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东台市,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熟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威,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东台市,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RamiS.Yanni),该公司商务及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上诉人夏柳、韩威因与被上诉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夏柳、韩威以与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夏柳、韩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柳、韩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夏柳、韩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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