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7758号原告:广东名门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东成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平,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楠,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桂枝,女,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名门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龙桂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广东名门锁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名门锁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名门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广东名门锁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