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664号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五金城妙苏防盗门配件经营部,经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五金城金城市场五金北路41、43号。
经营者:方妙苏,女,汉族,1964年5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涛,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五金城妙苏防盗门配件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
2018年4月12日,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