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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业创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民终2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业创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业创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业电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民终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业创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兴业路2005号宝安互联网产业基地C区C栋一楼04-1。

法定代表人:许观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拔,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秀,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江门市业电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唐溪村红庙西坊1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罗玲,总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业创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门市业电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业创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业创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业创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业创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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