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510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韩国国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玟玟五金塑料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
经营者:林舒玟,女,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朴振奎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玟玟五金塑料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81××××.2、名称“一种手机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
2018年4月18日,朴振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朴振奎申请对汕头市澄海区玟玟五金塑料商行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朴振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朴振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