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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光山县马畈三角加油站、陈谟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15民初29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光山县马畈三角加油站、陈谟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光山县马畈三角加油站,陈谟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5民初29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784751,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6号。

负责人:焦德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陈光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山县马畈三角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MA3X9EK66L,经营场所河南省光山县马畈镇甘岗街路西北。

投资人:陈谟志,男,汉族,1952年8月1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光山县���被告:陈谟志,男,汉族,1952年8月1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光山县马畈三角加油站、陈谟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以与被告光山县马畈三角加油站、陈谟志签订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均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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