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6民初2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旌阳区雪亮眼镜行,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云峰山路382号。
经营者:邵志森,男,汉族,1985年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德阳市旌阳区雪亮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提出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并以已与被告德阳市旌阳区雪亮眼镜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德阳市旌阳区雪亮眼镜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