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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闸区好又多超市长江一号加盟店与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民终52号
案件名称港闸区好又多超市长江一号加盟店与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港闸区好又多超市长江一号加盟店,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终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港闸区好又多超市长江一号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永兴花苑附29幢108室经营者:单以海,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港闸区好又多超市长江一号加盟店(以下简称长江一号店)因与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江一号店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江一号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港闸区好又多超市长江一号加盟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港闸区好又多超市长江一号加盟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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