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458号原告:中山市施桦乐奇墙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成业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五岳。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娟,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振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20号自编1号楼二楼第1001铺。
法定代表人:黄智芳。
原告中山市施桦乐奇墙面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振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23××××.X,名称“电视背景墙(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市施桦乐奇墙面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施桦乐奇墙面装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施桦乐奇墙面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中山市施桦乐奇墙面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山市施桦乐奇墙面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550元,退回原告中山市施桦乐奇墙面装饰有限公司2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