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终1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正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庄泽霖。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铭威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管其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SouthcorpBrandsPtyLimited),住所地澳大利亚,维多利亚3006,南岸。
法定代表人:安娜·加布里尔·吉布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剑飞,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琳,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奔富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法定代表人:曹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拉澳沙威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石大路坑口路段3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曹乾新。
上诉人广州市正纳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铭威葡萄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临沂奔富酒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拉澳沙威浓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广州市正纳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铭威葡萄酒有限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3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查,本案一审判决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但临沂奔富酒业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9月12日提出注销申请,并于同年9月19日经核准注销,即临沂奔富酒业有限公司已于本案一审审理期间注销。
鉴于该事实对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确定具有实质性影响,如未查明将可能导致本案法定程序及实体处理的瑕疵,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33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市正纳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铭威葡萄酒有限公司分别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11元,均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