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辖终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普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德来南路80号首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胡智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经济开发区安商大街765号。
法定代表人:金煐麒,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9幢。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上诉人中山市普洋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苏某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27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普洋电器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山市普洋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普洋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