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72民初290号之一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70。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美丽,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岭山榕庆文具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横镇西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820。
经营者:黄榕生,男,汉族,1978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黄榕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大岭山榕庆文具店(经营者黄榕生)、黄榕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为165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负担。